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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与九台区金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九台区金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08号原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兴阳路南。法定代表人:朱现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选,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台区金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杨木林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金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下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台区金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