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与九江精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九江精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754号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2604693,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邵德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精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2197-4,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温泉村。法定代表人:吴业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精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