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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盛国玲与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玲,周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037号原告:盛国玲,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盛国玲与被告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盛国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国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天军的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盛国玲负担。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