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盛国玲与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玲,周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037号原告:盛国玲,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盛国玲与被告周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盛国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国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天军的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盛国玲负担。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