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仲华与崔建国、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华,崔建国,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86号申请人:王仲华,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崔建国,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不详。被申请人: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胜丰村。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楼。王仲华诉崔建国、肥东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仲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给付王仲华医疗费4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