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和芬,聂仁春,西昭莲,耿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2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和芬,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仁春,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昭莲,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秋英,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和芬、聂仁春、西昭莲、耿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和芬、聂仁春、西昭莲、耿秋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