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新福、殷明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新福,殷明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126号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农十三师大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5630U。法定代表人:周承平,董事长。被告:王新福,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被告:殷明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红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710772144X。法定代表人:龚安家,场长。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新福、殷明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4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圣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