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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红娟、左亮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娟,左亮,孔丽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娟,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左亮,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卫国,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丽红,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娟、左亮、孔丽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李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娟、左亮、孔丽红及辩护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左亮通过聊天工具QQ和被告人李红娟(化名杨丽)相识并协商购买药品波立维。后李红娟介绍左亮以每盒75到8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从“王磊”(身份不明)处购进无随货同行单的波立维,每盒波立维李红娟提取5元销售提成。之后,左亮以每盒83元的价格将购进的波立维150余盒销售给孔丽红,孔丽红再以每盒94元的价格销售到武安市康和药房。经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孔丽红向武安市康和药房销售的批号为4A812、4A690的波立维,应以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娟、左亮、孔丽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的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武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的函;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关于波立维产品真伪的回复;武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孔丽红证明条;工商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武安市公安局食安大队补查报告;波立维药品价格证明;被告人李红娟、左亮、孔丽红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娟、左亮、孔丽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明知自己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和药品没有随货同行单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并对外销售,被告人李红娟从中提取提成,被告人左亮、孔丽红赚取差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销售假药的数量应以150盒为宜。被告人左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左亮自愿认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左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至二0一八年五月七日。)被告人孔丽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入方审判员  孙道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维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