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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军,经理。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梅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7)吉05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768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柳河梅兰生态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