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3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陈健,楼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3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桥头坞荷花路*号。主要负责人:沈一,主任。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法定代表人:陈健。被执行人陈健,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楼丽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陈健、楼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389.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75001‰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290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1-3幢房地产、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被执行人陈健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汽车一辆和在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个人独资企业义乌市博大印刷厂。经调查,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1-3幢等3套、4幢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及被执行人陈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健、楼丽花在义乌市法院有多案被执行且已被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采取悬赏执行措施。2、2017年2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3、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措施。4、2017年4月11日,经调查义乌市博大印刷厂,未发现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7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被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陈健在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的股权,故本院不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6、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苗木等资产。7、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1-3幢等3套、4幢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8、2017年5月10日,本院将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1-3幢等3套、4幢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移送评估、拍卖。9、2017年7月29日,2017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1-3幢等3套、4幢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4750000元,扣除诉讼费、评估费、工人工资及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4605210元。10、2017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健港澳通行证号为W22173732、普通护照号为G19881965及被执行人楼丽花港澳通行证号为W22196959、普通护照号为E52820045宣布作废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以及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2017年9月29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9日,三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997179.19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75001‰另行计付)。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