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玉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14885。法定代表人姚小林。被执行人姚小林,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7号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姚小林自行达成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7号判决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7号判决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00707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霞审 判 员  夏强代理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