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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德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513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欣悦华城。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德福,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