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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6幢,组织机构代码14916977-9。法定代表人:张保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0937-1。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马枫蔷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晶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