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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卢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卢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3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王素云。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颖,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被告卢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