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伯特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王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伯特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878号原告:乐清市伯特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黄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0093866H。法定代表人:张仁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仕理,男,系原告职工,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三平,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原告乐清市伯特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1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4年开始被告王三平向原告购买纸箱产品。2015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16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交原告收存。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未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三平支付原告乐清市伯特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91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林 舒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