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高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高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132号申请人: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孝,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申请高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3年3与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开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李 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