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伟伟与陈强、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伟,陈强,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732号原告杜伟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生,住灵宝市新区。被告陈强,男,汉族,1985年6月8日生,住灵宝市。被告肖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灵宝市。原告杜伟伟与被告陈强、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杜伟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杜伟伟承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昕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