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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伟伟与陈强、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伟,陈强,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732号原告杜伟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生,住灵宝市新区。被告陈强,男,汉族,1985年6月8日生,住灵宝市。被告肖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灵宝市。原告杜伟伟与被告陈强、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杜伟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杜伟伟承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昕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