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602元,执行费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已按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魏某与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