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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柯步明与林爱桃、林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步明,林爱桃,林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468号原告:柯步明,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爱桃,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锋锋(系林爱桃的丈夫),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柯步明与被告林爱桃、林锋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柯步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步明以考虑与林爱桃、林锋锋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林爱桃、林锋锋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柯步明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