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胡启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胡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启志,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7]第0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7]第0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2、对上述行政处罚由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干旭东审判员 夏少亮审判员 杨建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