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凤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凤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3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凤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凤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凤强于2017年5月4日1时许,驾驶鲁H3J5**号小型轿车,由集安市经集锡线303国道往通化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夹皮岭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撞到尹某停放在路边的辽ML7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造成其车内乘员关某当场死亡、安凤强及其车内乘员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安凤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安凤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凤强与尹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凤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和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尹某和夏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安凤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凤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安凤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凤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姚行海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初宝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