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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吴和卫、程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卫,程立,柯添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和卫,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立,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柯添花,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立、柯添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立、柯添花收入333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