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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熊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熊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40号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友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葵,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熊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媛媛书 记 员  刘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