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永成与苏建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成,苏建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2651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永成,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反诉原告)苏建武,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白德根,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成诉被告苏建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苏建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黄永成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建武的起诉,被告苏建武撤回对原告黄永成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永成撤回对被告苏建武的起诉。二、准许被告苏建武撤回对原告黄永成的反诉。本案诉讼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黄永成负担25元,由苏建武负担183元。审判员 宋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