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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苏炳洲与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洲,范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214号原告:苏炳洲,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范顺,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苏炳洲诉被告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苏炳洲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15元,但原告苏炳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苏炳洲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炳洲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