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瑜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433号原告:张瑜泉,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身份证号码362527199012190510被告:罗振昌,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张瑜泉与被告罗振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瑜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张瑜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泉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瑜泉负担。审判员 傅艳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值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