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平,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平,男。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塘门口镇马仰村。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燕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17)笫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燕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履行未履行案件兑现款为142874元。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马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6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李国会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