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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腾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102号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孟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松,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睦凡,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郭腾芳。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按诉状列举的地址未找到郭腾芳,致使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邮寄送达又被退回,存在法官即使调查也无法获知郭腾芳基本信息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公安部门或郭腾芳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郭腾芳下落不明,故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退还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