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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秦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秦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秦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秦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7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9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9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