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云与吴清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吴清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男,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现住甘肃省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伟,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现住甘肃省瓜州。上诉人XX云因与被上诉人吴清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被上诉人吴清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装修,且其所装修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费。吴清伟辩称,除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上诉人又增加了一些工程,上诉人应付的工程款数额不止30000元。被上诉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工是因上诉人没有按时付款,被上诉人认可装修工程存在部分小问题,被上诉人可予以维修。吴清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柳园大桥宾馆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修柳园大桥宾馆一楼标准间8套,装修内容为卫生间内墙砖、坐便器、洗脸盆、镜子、水嘴喷头、卫生间顶棚、卫生间灯、客房顶灯、墙面墙纸、复合木地板、电子锁和套装门、窗帘、包暖气;大厅装修主要内容为门套、窗套、包装暖气、吧台贴面和大理石台面、背景墙、墙面乳胶漆、不锈钢大门。装修实行包工包料,价款100000元,工期从3月12日至4月15日,工程质量由原告负责。施工期间,被告没有按时按进度给原告付工程款,所耽误的工期和损失由被告负责,如被告按时付款,原告未按时完工,每天处罚金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40000元,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完工后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扣留原告10000元为工程维修款,如2016年年底工程质量没有出现问题,被告主动将扣留款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装修,被告于2016年3月至4月间给原告付款7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对其床改色,原告按被告要求喷了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柳园大桥宾馆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按期完工已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原告交工时间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云欠原告吴清伟装修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XX云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上诉人XX云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话录音四份,拟证明上诉人从2016年4月7日就开始催促被上诉人施工,但直至2016年5月17日上诉人开业前一天还有部分装修未能完工。2.视频资料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未完工的施工内容,包括未对两间卫生间的瓷砖进行更换,暖气片未安装。3.证人杨某1、杨某2、高某的证言,拟证明至2016年5月18日上诉人的宾馆开业时,被上诉人的工人还在安装暖气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装修未能按时完工是因上诉人没有按时付款,两间卫生间瓷砖未更换是上诉人提出不需更换,2016年5月18日安装暖气罩是因补发的暖气罩才到货。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上诉人吴清伟在装修期间维修了床并给床进行了改色,还制作了放置电视机的桌子,这两项均在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宾馆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吴清伟实际进行了装修,上诉人XX云应当支付相应的装修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吴清伟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因此减轻上诉人XX云的付款义务。XX云主张吴清伟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约定的时间完工、未完全完成约定的装修项目、部分装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完工时间,诉讼中,XX云认可被上诉人施工期间增加了装修项目,但双方对增加的装修项目的施工期间未进行约定,属约定不明,因此不应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未按约定时间完工的违约行为。关于未按约定完成装修项目的问题,吴清伟辩称两间卫生间的墙面瓷砖未更换的原因是XX云提出不更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装修内容进行过变更,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XX云可主张吴清伟对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XX云要求扣减卫生间墙面瓷砖相应的装修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数额,故不予支持。关于装修质量,虽然被上诉人认可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维修所需的费用数额,合同约定的扣留维修费的期间也已届满,故对上诉人以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应付装修款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以维修,上诉人可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XX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XX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耀泽审判员 吴克东审判员 张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