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小芹与李丹、蒋国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芹,李丹,蒋国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600号原告:黄小芹,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李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蒋国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原告黄小芹与被告李丹、蒋国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黄小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小芹负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