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6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延章与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章,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延章,男,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王振东,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延章与被执行人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240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延章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东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穷尽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振东在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2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延章。剩余债权11728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延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珍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