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葛红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鹰,葛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4643号申请执行人葛红鹰被执行人葛珊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44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珊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珊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珊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葛珊珊(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7的存款人民币1371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