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毕勇与徐州市彤鑫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勇,徐州市彤鑫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7号原审原告毕勇,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厉明,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市彤鑫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吴庄旧村改造7#-1-402室。原审原告毕勇与原审被告徐州市彤鑫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苏031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修满审判���员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