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吓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吓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917号原告:王吓妹,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浩,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号水产大厦一层1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6320P。负责人:邱榕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俊,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吓妹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王吓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吓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已协商解决纠纷,王吓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吓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吓妹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