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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吉与医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吉,医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伟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医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沈飞雁,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凌宇,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吉因与被上诉人医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吉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医介公司支付陈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2016年加班工资35,1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根据医介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认定陈吉严重违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16年11月18日、25日,考勤记录显示陈吉到岗,但医介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陈吉缺勤,视频证据与考勤记录存在矛盾;9月30日考勤记录显示陈吉到岗,但医介公司在庭审中陈述陈吉缺勤,考勤记录与庭审陈述存在矛盾;9月20日陈吉出席供应商展销会,9月30日下午陈吉出席诺华制药提案会议,10月21日、24日陈吉加班遗失考勤卡漏打卡,但陈吉有到岗工作,11月11日出席天猫双十一活动,11月25日陈吉上午到岗,下午至新华医院,12月2日、3日陈吉正式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休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陈吉加班的有关证据在医介公司处,应当由医介公司提供相关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陈吉的上诉请求。医介公司辩称,1、根据公司规定,迟到、早退或者擅离职守者超过1小时,算旷工半天,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陈吉只是负责做辅助工作而且是坐班制的,没有外勤的任务,2016年9月20日,公司没有安排陈吉参加供应商活动,不认可陈吉参加了供应商展销会,同样也不认可9月30日陈吉出席诺华制药提案会议及11月25日下午陈吉到新华医院。如果陈吉遗漏上班打卡,应当向上级领导报批,由领导向公司人事备案,但陈吉无此记录,10月21日及24日,陈吉没有上班。12月2日及3日请假问题,经核实,陈吉提供的请假单公司不能认可,请假单上人事的签名不符,公司无陈吉的请假记录。鉴于陈吉多次迟到、早退或者擅离职守,且已累计旷工3天以上,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规定。2、陈吉没有加班的事实,医介公司不同意支付陈吉加班工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医介公司支付陈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2、判令医介公司支付陈吉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310元(后调整为按照仲裁委裁决的6,206.90元计算);3、判令医介公司支付陈吉20**年加班工资35,1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吉于2012年5月8日与上海施达勒脉达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施达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资深客户经理一职,合同期限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工资为税前12,000元。2015年9月1日,陈吉、医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吉担任资深客户经理一职,合同期限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为税前13,500元。医介公司与施达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沈飞雁,且两家公司在同一处办公。2016年12月16日,医介公司向陈吉出具了《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陈吉女士:你自入职以来,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及员工手册中多项条款,构成严重违纪,并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违纪行为如下,……;连续迟到、早退多次,且擅离职守多次,视为旷工,且累计超过3天。现公司正式通知你,自你收到本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公司不再另发通知等内容。陈吉于2017年1月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0元、201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3,041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5,100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8,694元,后陈吉撤销要求医介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工资8,694元的请求。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静劳人仲(2017)办字第49号裁决书,裁决一、医介公司支付陈吉20**年度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6天200%的工资6,206.90元,二、陈吉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陈吉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中,陈吉称,陈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是13,500元,陈吉在医介公司处工作近5年,故按5年计算,要求医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5*2=135,000元;关于陈吉应休未休年休假,同意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因陈吉无法取得详细的加班记录,故粗略计算2016年的加班时间为300小时,13,500/21.75/8*300*1.5=35,100元。医介公司称,陈吉入职医介公司处工作后,经常无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2016年间由于陈吉的失职,使公司损失了一笔200万元的大订单,且陈吉平时迟到早退现象严重,旷工超过3天,因此医介公司依法解除与陈吉的劳动合同关系。医介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陈吉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同意支付陈吉赔偿金;陈吉没有加班的事实,不同意支付陈吉加班工资35,100元。同意支付陈吉20**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6,206.90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医介公司以考勤记录认定陈吉存在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严重违纪情况,于2016年12月16日向陈吉出具了《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解除了陈吉、医介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陈吉认为其工作性质属于弹性工作制,无需每天考勤及陈吉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因医介公司否认陈吉陈述的事实,且陈吉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于陈吉陈述的事实,难以采信,现陈吉要求医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陈吉、医介公司均同意仲裁委关于2016年度陈吉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结算为6,206.90元,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医介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吉20**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6,206.90元;二、陈吉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医介公司《员工手册2016版》第七条旷工和旷工的处罚规定:7.1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含1小时),视为旷工;7.2未经请假、续假或者请假、续假未被批准擅自缺勤,按实际缺勤天数计旷工;……7.5员工在合同期内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视为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条加班规定:8.1加班需事先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陈吉于2016年9月18日在《员工手册2016年版》签收回执上签字。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医介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视频证据等可以证实陈吉存在旷工的事实,并且已经累计达3天以上,医介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陈吉要求医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依据,难以支持。此外,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提供相关依据。本案中,陈吉并未提供其加班的事实依据,故陈吉要求医介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亦无依据,难以支持。综上,陈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周嫣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