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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2039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039号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5264B,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3456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霞、王妍敏,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412B,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770元(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