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国俊、郭志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俊,郭志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沈国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郭志鳌,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回族,���昌鑫华榕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国俊与被执行人郭志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沈国俊与被执行人郭志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国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