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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万平艾祖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祖顺,王万平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3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祖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万平,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及艾祖顺的辩护人孟祥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艾祖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杨家庙村十三社注册成立重庆泰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摩托车配件的喷塑业务。被告人王万平系公司管理人员,从2016年1月起,负责生产车间的全面工作,并与王万平一起从事金属配件的除油、磷化、喷塑等作业。二人在没有取得相关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7年7月11日,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经检测,该厂房排放的废水中,总锌含量为241mg/L,超过国家标准120倍。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彭某某1、彭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排放物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祖顺、王万平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艾祖顺的辩护人关于艾祖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祖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王万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