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53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9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扬州中宏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8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临江路与施沙路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向北右转弯的被害人阮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阮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阮某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截肢(踝关节以上),构成重伤一级。经轴载检测,苏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质量为25060kg,超载率184.94%。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阮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已补偿被害人阮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阮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被害人阮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轴载检测单,检定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