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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恩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潘恩福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20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恩福,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恩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被告潘恩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恩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