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8713号原告:綦某,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言清,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