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8713号原告:綦某,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言清,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綦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綦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