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旭平建筑维修队与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旭平建筑维修队,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旭平建筑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投资人:汤旭平,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施仲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旭平建筑维修队与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有供热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鸡西振凯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供热款650000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