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金湖与叶兴国、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金湖,叶兴国,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桂金湖,无固定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和,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叶兴国。被告: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村。法定代表人:叶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金湖诉被告叶兴国、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金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兴国、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金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兴国、武汉华叶劳务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