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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行初329号原告杨生科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科,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329号原告杨生科,男。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俞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科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杨生科以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生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科撤回对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生科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