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奥诉被告南京宏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众一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奥,南京宏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众一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762号原告:陈奥,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乐,江苏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春娣(系原告之母),女,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南京宏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被告:南京华众一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鲁宏正。原告陈奥诉被告南京宏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众一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奥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奥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