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福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临清市福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729号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清市福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北门里街新06**)。法定代表人:唐秀兰。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福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