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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巨春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巨春,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90号申请执行人:石巨春,男,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法定代表人:陈桥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石巨春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巨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邵中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隆回县,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石巨春与被执行人湖南荣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