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向水玉与田小坡、李海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水玉,田小坡,李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向水玉,女,土家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田小坡,男,苗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李海蓉,女,土家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田小坡之妻。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蓉的工资收入。因被执行人田小坡下落不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向水玉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田小坡、李海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田小坡、李海蓉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向水玉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