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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丰县泓昊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泓利炼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吕某某、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泓昊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炼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吕某某,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丰县泓昊焦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炼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某某,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宝丰县泓昊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泓利炼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吕某某、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丰弘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吕某某、郑某、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持有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入股股金(股金证号:100000056769、金额入股股金800万元)转让给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折抵所借款项后,上述三起案件按结案处理,且执行费用由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转让股金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省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持有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入股股金(股金证号:100000056769、金额入股股金800万元)过户至河南舞钢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李玉祥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