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青珍与潘立仲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珍,潘立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青珍,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潘立仲,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青珍与被执行人潘立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传 国审判员 余 小 舟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发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